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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的指示精神,助推高标准农田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建设,发掘培育优质施工企业,创新引领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灌排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灌排平台”)对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施工企业应是项目的主体施工单位,项目应通过竣工或完工验收,建设期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三条 国家灌排平台每年组织1次评选。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耕地保护建设;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强调提质增效、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高水平利用,切实补上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为独立注册的、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规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有关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行业信誉良好。
(二)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3年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至少3处)稳定运行,工程基础设施完好率100%,运行效果良好。
(三)基础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市场行为等各项主要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近3年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记录,无违约纠纷,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五)高质安全。取得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获得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推荐。
(六)技术创新。企业至少具有一项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其他专利。
(七)申报单位为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二)近3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近3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国家灌排平台。
第九条 国家灌排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立评审专家组开展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验和最终审定工作。专家组由3~5名具有丰富经验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制造、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验,推选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专委会根据专家意见最终审定通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评选为“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在国家灌排平台官网(网址:http://www.gpbztg.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颁发荣誉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获证企业在国家灌排平台官网上公布查询。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申报书》原件扫描件。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标准》要求逐一制定目录,按目录准备电子版资料,其中资质荣誉证书等显示企业名称材料的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扫描提交。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项目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推荐函。
第七章  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标准》,开展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查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结论由国家灌排平台品牌推广工作组汇总,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组织进行申报项目现场核验。
第八章  现场核验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组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随机选择若干处单项工程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为符合性核验,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为现场核验不通过。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标准》,开展现场核验符合性评价,评价结论为推荐或不推荐为优秀施工企业。
第九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将在国家灌排平台官网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优秀施工企业”荣誉证书。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评审必须公平、公正,评审人员应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漏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三)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灌排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托单位:国家节水灌溉北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国家灌排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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